江苏鑫鲲煜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昆山市周市镇人民政府(昆山市公安局周市派出所)委托,对其所需采购的2022年技防建设项目专门面向国内中小企业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现对相关内容做相应更正。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SXKY2022-FS-G-004;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2年技防建设;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09月06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原采购文件中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11、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本次采购项目所属行业为 制造业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请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投标人提供的承诺函须按本项目规定行业填写,否则其声明函不予认可。
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承接单位必须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否则为无效标。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更正为: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本次采购项目所属行业为 建筑业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请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投标人提供的承诺函须按本项目规定行业填写,否则其声明函不予认可。
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承接单位必须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否则为无效标。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单位:昆山市周市镇人民政府(昆山市公安局周市派出所)
地址:康景路166号
联系人:朱玉飞 联系电话:15250272206
2、招标代理人(机构):江苏鑫鲲煜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联邦国际5号楼3层
联系人:曹江、唐杨 联系电话:0512-57503882
备注:以上更正公告与原文件有冲突之处,以本更正公告为准,并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特此通知!请各单位自行下载更正后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本更正公告为JSXKY2022-FS-G-004文件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未作变更部分按原采购文件执行。
江苏鑫鲲煜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