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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s622/2022-00029
城建环保通知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2-04-3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发〔2022〕22号
有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22-04-30 17:35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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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山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含义

昆山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减量减排、再生利用等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建设工程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等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装修垃圾是指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城管局是建筑垃圾处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市住建局、交运局和水务局等部门协助做好各自行业领域内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理工作。各区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交运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属地管理

各区镇政府(管委会)是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各区镇政府(管委会)财政预算。

第五条 处理原则

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 分类处理

建筑垃圾按照有利于资源化利用要求进行分类,优先采用就地利用的方式作为原料直接利用。建筑废弃混凝土、经分拣后的装修垃圾和拆除工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 行业自律

建设、施工、市容环卫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督促本协会的会员单位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理活动的管理;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

第二章源头减量与资源再生利用

第八条 源头减量减排

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促进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

源头减量减排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苏州市、昆山市相关规划、环保等规定。

第九条 再生产品的使用

实施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制度,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提高再生产品在建设工程中的使用比例。市发改、工信、住建等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以工信部门管理为主,对符合标准的再生产品实行备案管理,建立产品目录并优先使用。

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无强制使用要求的,鼓励优先予以使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应在设计时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使用再生产品,并鼓励建设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第十条 政策扶持

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和再生产品生产企业予以补贴、税收减免等政策扶持,具体政策和标准由市工信、财政、税务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相关单位要求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减排的具体要求和措施,以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相关使用要求。

第十二条 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

建筑废弃混凝土应当由相关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回收利用。具体办法由市城管局会同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处置场所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三条 选址建设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所需场所和转运调配场所的设置应当编制专项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管局会同市资源规划局、区镇负责编制专项规划和实施场所建设。

第十四条 规范企业

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处置活动的企业应取得市城管局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未经核准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的处置。

第十五条 经营单位义务

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和转运调配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受纳建筑垃圾,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装置;

(二)保持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三)保持场所、设施和周边环境整洁;

(四)对入场的运输车船以及受纳的建筑垃圾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市城管局和区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建设工程垃圾的管理

第十六条 编制处理方案

产生建设工程垃圾的建设单位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市城管局备案。

第十七条 运输与处置费用的列支

施工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设工程垃圾的运输费和处置费。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分类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建设工程垃圾进行分类,建设工程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

第十九条 选择运输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在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目录中,选择具体的承运单位负责建筑垃圾的运输。

第二十条 确定场所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确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调配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未能确定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统筹安排原则指定场所、设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垃圾接收凭证

资源化利用设施和转运调配场所经营单位对所受纳的、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垃圾,向运输作业服务单位出具接收凭证。

第五章装修垃圾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投放管理责任人

全市实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制度。

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住宅小区由指定物业服务公司实施物业管理的,指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委托也未指定物业服务公司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

机关、企事业单位、沿街商铺、商业综合体、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个人或单位为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或专用收集箱;

(二)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或专用收集箱;

(三)保持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或专用收集箱整洁,应设置围挡,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四)明确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

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所、专用收集箱应选址合理,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或专用收集箱的,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告知属地区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由其负责指定。

第二十四条 统一收集场所

转运调配场所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具备相应的环保、安防、计量等设备设施,专人管理,服务内容对外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处置场所堆放装修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装修垃圾。

第二十五条 投放要求

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装修垃圾投放至投放管理责任人设置的或由属地区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

不得将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同收集、堆放,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废弃物宜另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装修垃圾进行分类堆放、袋装化收集;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引导。

第二十六条 定向清运和处置

装修垃圾应交由符合规定的运输服务单位进行清运,清运至指定场所,鼓励直接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进行利用。

不得将装修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装修垃圾运输、利用和处置的单位进行运输、利用和处置。

第二十七条 运输作业服务单位

运输作业服务单位的选定由装修垃圾投放管理人和承担相关费用的部门负责。选定的运输作业服务单位应在装修垃圾运输企业目录内。

与运输作业服务单位签订的协议,应明确装修垃圾运输作业服务的范围、规范、期限、转运调配场所以及服务费用确定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装修垃圾接收凭证

接收场所应对所受纳的、符合要求的装修垃圾,向运输作业服务单位出具接收凭证。

第二十九条 费用承担

居民小区产生装修垃圾清运至指定场所(设施)的费用由产生者和投放管理责任人承担。

机关、企事业单位、沿街商铺、商业综合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产生的装修垃圾的清运等相关费用,由产生单位(个人)承担。

第三十条 信息公示

市容环卫、物业管理、装饰装修等行业协会应当定期汇总各区镇装修垃圾清运收费价格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小区装修垃圾清运作业服务单位、清运费用标准等事项应在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公布。

第三十一条 施工许可装修工程产生的垃圾

办理施工许可的装饰装修工程,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所产生的装修垃圾,参照建设工程垃圾管理,报市城管局备案。

第六章处理核准和运输管理

第三十二条 法定职权

建筑垃圾的处理应进行核准,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获得处理核准后方可处理;运输建筑垃圾单位应当为运输车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未取得处置证的车船不得运输建筑垃圾。

第三十三条 办理处理核准流程

申请办理处理核准的流程如下:

(一)申报。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向市城管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核准手续,填写《处理核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处理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工程概况、总体规划、源头减量措施、源头就地处置情况、运输方案、资源化利用方案等相关内容;

2.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证明材料;

3.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协议);

4.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或直接利用的接收合同(协议);

5.其它相关材料。

(二)受理。市城管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及时开展审查,如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三)发证。受理后,市城管局对材料予以审核并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核查建筑垃圾产生量、处理期限、运输车船数量等事项,并提出核验意见,依据《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核发建筑垃圾处理核准的许可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理核准文件;不予核发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核准届满续办

施工单位在处理核准文件有效期内不能完成处理的,应在有效期限届满10日前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经核验无误,予以延期核准。

第三十五条 运输企业目录

全市推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目录制管理,由市城管局负责实施。具体进入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城管局会同公安交警、交运、行业协会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运输车船要求

运输车船应符合规定的限定载重吨位和密闭化运输要求,其中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昆山重点车辆管理的要求。

运输车辆应当具备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盖装置、安装侧开启平盖式密闭厢盖、侧面防护装置、后下部防护装置、补盲外后视镜等机械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定位系统和主动安防系统。

第三十七条 处置证办理规定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凭建筑垃圾处理核准文件,到市城管局办理运输车船建筑垃圾处置证,实行“一车(船)一张证”。

第三十八条 处置凭证办理流程

运输企业申领建筑垃圾处置证的流程如下:

(一)申报。运输企业到市城管局提出申领,需提供以下资料:

1.施工单位处理建筑垃圾的核准文件;

2.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之间签订的运输协议;

3.其它相关材料。

(二)发证。市城管局收到申请后,当日作出是否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核发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建筑垃圾处置证应当载明建设(施工)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地点、运输单位、运输车辆(船舶)号牌、接收单位(场所)以及有效期限等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海事部门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处置证核准信息指定交通运输线路和运输时间,发放通行证。

第四十一条 运输车辆船舶应当随车携带相关证件,按通行证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行驶,运输至指定场所,不得擅自改变线路和运输时间。

第七章信息系统

第四十二条 信息系统建设

建设全市跨部门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实现多部门数据共享。通过汇集、分析和共享各类数据信息,实现建筑垃圾从源头产生、分类投放、中间收运到末端处置的全过程数字化闭环监管。

第四十三条 信息系统使用

市城管局负责建设和运营市级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公安、住建、交运、水务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将与建筑垃圾处理管理有关的信息纳入信息系统。

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和转运调配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理系统,并将收处等相关数据纳入全市综合监管服务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实行电子联单制度

建立并推行建筑垃圾处理电子联单制度,通过电子联单对全市建筑垃圾产生、运输、贮存、处置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闭环管理。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对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理

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以及其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后不予调查处理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对违法行为的追究

相关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制改革涉及执法和许可权限的,按改革文件办理。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渣土类管理

建筑垃圾中工程渣土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农村装修垃圾

农村地区产生的装修垃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其它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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