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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snyncj/2021-00066
国土农林水利通知
昆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1-12-10
关于印发《昆山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农规〔2021〕1号

关于印发《昆山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21-12-10 14:13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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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镇农村工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发展、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的决策部署,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分类指导,进一步完善示范社四级联创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昆山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30日


昆山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

为全面推进我市农民合作社规范提质发展,完善示范评定及监测体系,加快培育一批产权明晰、运行规范、效益良好、服务到位、管理民主的农民合作社示范典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江苏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苏农规〔2021〕7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本办法所称昆山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昆山市级示范社”)是指在昆山市范围内依法成立,依照本办法评定获得示范称号,能够对全市农民合作社发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昆山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综合评定及动态监管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

二、申报条件

昆山市级示范社评定实行综合考核评分制,区镇对评分在70分(含)以上的农民合作社择优进行推荐,获得市级示范认定的合作社原则上要达到80分。合作社在经营发展、示范带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标准。

(一)登记运行

1.依法设立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登记运行1年以上,合作社章程、成员名册、出资清单等相关资料归档完整,有固定办公场所、基本办公设备和独立银行账号。

2.组织运行正常。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健全,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约定运作,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主动接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3.财务管理规范。认真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独立建账核算,准确、及时、完整编制会计报表,建立健全成员账户,资产状况及经营情况良好。

(二)经营发展

4.一定规模实力。农民合作社类型多、范围广,昆山市级示范社评定采取分类评价办法,在以下任一类型中至少满足2个子项。

集体领办类:成员数不少于50户,流转入股土地面积不少于500亩或固定资产不少于10万元,亩均分红不少于800元或年收入不少于40万元;

农业生产类:成员数不少于5个,经营面积不少于50亩,固定资产不少于10万元,年营收不少于20万元;

农业社会化服务类:成员数不少于5个,拥有各类农机具10台套以上或固定资产不少于10万元,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不少于1000亩或年营收不少于20万元;

其他类型:成员数不少于10个(或联合社成员数不少于3个),固定资产不少于10万元,年营收不少于20万元。

5.社会影响良好。近3年没有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无行业通报批评,无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等行为。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反响良好。

6.农业高质高效。合作社及其土地经营方自觉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及相关认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标准化生产,注重品牌打造和效益提升。

(三)示范带动

7.示范作用较强。具有产业特色,带动当地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引进和推广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争取各项荣誉。

8.坚持服务宗旨。为本社成员提供农资供应、信息技术、产品销售或生产经营指导等服务,主要生产资料及产品(服务)的统一购买、统一销售、统一服务程度较高。

9.带动效果明显。对周边非成员农户有一定的带动能力,能促进当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支持我市新型职业农民、家庭农场培育。

(四)加分指标

1.在明显位置悬挂或张贴合作社标识标牌,制定财务、生产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完成“制度上墙”,设置有社务公开栏,合作社相关信息变动时能够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合作社配备专业财务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代理记账,能够规范使用财务管理软件,设置有专门档案柜或档案用房,档案存放达到档案部门档案工作规范等级。

3.合作社或成员积极发展电子商务、订单农业等,开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社区配送,或设立直销店、专卖店或体验店等新型营销的。

4.合作社或成员参与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立加工实体、领办公司,或从事休闲观光、乡村旅游、文化康养、创意农业、农耕体验等新模式、新业态的。

5.合作社或成员拥有品牌商标注册或授权的,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或授权的,积极参与各类展示展销、推介交流等活动的。

6.合作社或成员获得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荣誉表彰或认定的,承担过农业产业化项目、“三新工程”等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类项目的。

7.合作社是联合社成员的,建立党支部的,合作社成员中有新型职业农民或注册家庭农场的。

8.其他方面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决策部署做出显著贡献的。

三、评定程序

昆山市级示范社评定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实施,根据各镇(区)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确定分配名额,采取合作社自主申报、区镇初评推荐、市级复核认定的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一)自主申报。合作社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对照示范社申报条件进行自查,向所在镇(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示范社申请表、评分表及其相关材料。

(二)区镇初评。各镇(区)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主体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照评分表逐一核实评分,根据分配名额择优确定示范推荐名单,汇总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级复核。市农业农村局对推荐材料进行抽查复核,综合确定昆山市级示范社拟认定名单,并在“中国昆山”网站公示不少于7天,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得昆山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名单。

四、动态监测及示范管理

(一)昆山市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以年报形式开展监测。被认定为昆山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对照申报条件定期开展自查自评,主动将合作社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表及“三会”记录等台账资料报送镇(区)农业农村部门。

(二)昆山市级示范社评定实行“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昆山市级”四级联创,各级示范社可以按照国家、江苏省、苏州市及昆山市有关规定予以扶持。

(三)各镇(区)要建立健全示范社的扶持政策及长效管理机制,引导农民合作社加强规范化建设,保障示范主体的优先地位,不断提升辖区内示范社发展水平。

(四)示范社未按规定进行监测、监测不合格或发生重大事项造成恶劣影响的,由镇(区)农业农村部门综合考虑并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监测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

(五)合作社申报评定及监测工作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示范社取消其昆山市级示范社称号,未经评定的取消其本轮申报资格。

(六)凡被取消示范社称号的合作社,取消下一轮示范社申报资格。

(七)凡是取得苏州市级及以上相关示范认定的农民合作社,经镇(区)农业农村部门推荐后,可直接认定为昆山市级示范社。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昆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昆山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及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昆农〔2021〕5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1:昆山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请表

附件2:昆山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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