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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政务其他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08-17
《昆山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昆山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 2022-08-17 16:52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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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全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推动人防工程维护资金和责任落实,保障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功能和战时防护效能,根据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依法配建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的意见》《苏州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实施细则》的印发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收取和使用提供行为规范和行动指南。《实施细则》共20条,主要内容为落实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规范了人防车位租金收费标准,明确了维护资金来源、分账使用范围和比例使用程序和监管等相关规定。

1.住宅小区工程维护资金指的是?

指收取的人防车位租金或其他收费中依法应用于人防工程维护更新、日常维护管理的资金。

2.本细则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住宅小区依法配建的平时用作汽车停车位(以下简称人防车位)的人防工程的维护资金监督管理。

3.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条件?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在人防工程投入使用前,应向市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并办理平时使用登记,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4.人防车位租赁期限和租金标准?

人防车位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人防车位的停车费、租金等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普通地下停车位的收费标准收取。

5.人防车位租金分账比例?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负责人防车位租金的收缴,并及时将租金存入人防工程维护资金专户。其中,百分之三十存入维护更新分账,百分之七十存入日常维护管理分账。

6.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责任人是谁,要求是什么?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是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全面落实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要求:

(一)人防工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完好;

(二)人防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出入口畅通,孔口防护设备完好;

(三)人防工程专用设备设施工作正常,消防、防汛设备设施安全可靠;

(四)人防工程内部无自改造或私拉乱接现象;

(五)人防工程标识标注完整、清晰;

(六)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和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平时使用人可委托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人防工程维护资金单独列账、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人防工程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实施。

7.人防车位收取的维护资金的使用范围?

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人防工程维护更新和日常维护管理。

维护更新资金使用范围:

(一)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因安全性问题的局部加固;

(二)人防工程通风、消防、技防、电气和给排水系统老化后的大修更新;

(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防化设备达到使用年限后的大修更换

(四)人防工程出现危及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市住建局(人防办)应责令平时使用人立即对人防工程落实维护、维修。

日常维护管理资金使用范围:

(一)人防专用设备设施、一般设备设施、人防标识标注、平战转换构件等的零星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

(二)主体结构渗漏修补;

(三)人防工程地坪、侧墙和顶板装饰局部修补翻新;

(四)与普通地下室共用设备设施的分摊费用;

(五)设计、检测、监理、审计等相关费用及法定税费。

8.人防工程维护更新资金使用流程?

(一)项目实施前,平时使用人应向市住建局(人防办)提交改造施工图、图审单位审核报告、工程预算等申请材料;

)项目验收合格后,将竣工验收报告、审价报告(审价建议)、竣工图纸等材料报市住建局(人防办)备案,并在管理系统中同步录入相关信息;

(三)按程序支取维护资金,并委托专户管理银行向市住建局(人防办)推送支取信息。

9.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资金使用流程?

平时使用人制定年度维护项目清单日常维护管理分账资金使用计划。单项维护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录入维护信息,并同步委托专户银行向市住建局(人防办)推送资金支取信息。

10.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住建局(人防办)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行业监管和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的监督指导工作;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纳入人防工程监管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考核。

各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维护管理和维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检查。

财政、审计部门对维护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辖区内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的监督管理,配合调解处置辖区内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管理中的矛盾纠纷。

平时使用人每年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人防工程收益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11.本细则何时实施?

本细则自202292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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