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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政务通知
昆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04-28
昆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昆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昆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 2021-04-28 15:20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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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我市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实际,制定《昆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昆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网站(网址:http://www.ks.gov.cn/kss/xxgkznymlvnr/202104/7dd53e1fa1574d049070e5b006e4183d.shtml)相关栏目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请登录昆山市人民政府网站相关栏目(网址:http://www.ks.gov.cn/kss/xxgkznymlvnr/202104/7dd53e1fa1574d049070e5b006e4183d.shtml)。

    本机关还将采取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现有的信息进行提供,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公开范围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二)工作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昆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12-57009535,传真号码:0512-57009535。通信地址:昆山市震川中路398号;邮政编码:215300;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1:30,13:00-17:00。

   (三)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在昆山市人民政府网站(www.ks.gov.cn)上下载电子版本。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昆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昆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邮编:215300。

(3)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昆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在信息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至昆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传真号码:0512-57009535。

2.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2)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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