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个人申报工伤认定服务指南 |
工伤认定 情形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 |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
4.患职业病的; | |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
办理流程 | 一、申报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未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可向单位所在区镇人社部门申请协调,协调处理不成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二、受理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
三、行政决定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 |
受理部门 | 工伤认定中心服务窗口(昆山市西街21号) |
办理时限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所需资料 | 1.《工伤认定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工伤认定中心和区镇人社部门提供或者门户网站下载); |
2.劳动合同书(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 |
3.受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4.受伤职工病史材料(包括完整连续的原始病历,X光片、CT片检查报告,医学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或记录等)原件及复印件; | |
5.属于患职业病的,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文书 | |
6.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还需提供派工单等证据材料; | |
7.属于上下班交通事故的,还需提供职工上下班路线图、考勤记录、居住地有效证明材料以及有权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 | |
8.其他有效材料。 | |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12333/0512-575626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