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指南 |
劳动能力鉴定范围 | 一、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
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 |
2.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 |
3.安装辅助器具的确认; | |
4.旧伤复发的确认; | |
5.康复治疗的确认; | |
二、非因工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 |
办理流程 | 一、申报 |
用人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提交鉴定申请材料。 | |
二、受理 | |
经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服务窗口发放鉴定体检预约通知书。材料不齐的,请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 | |
三、现场鉴定 | |
职工持鉴定体检预约通知书、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及病历资料原件至鉴定场所进行鉴定。 | |
四、鉴定结论送达 | |
鉴定结论将按申请时所留邮寄方式寄送给用人单位和职工。要求自取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经办人需持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原件;职工需持身份证原件,职工受委托人需持委托书和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至工伤认定中心领取鉴定结论。 | |
受理部门 | 工伤认定中心工伤鉴定、康复服务窗口(前进西路1801号) |
办理时限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补充检查和诊断的时间不计入鉴定结论作出时限内)。 |
申报所需资料 | 一、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
1.鉴定申请表; | |
2.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
3.认定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 |
4.有关病史材料(包括完整连续的原始病历,X光片、CT片检查报告,医学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或记录等)原件和复印件; | |
二、非因工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 |
1.鉴定申请表; | |
2.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
3.原始有效的医学诊断证明、门诊病历、病理报告、手术记录、出入院小结、主要检查报告(包括化验、验血、X光、CT、MRI等)等原件及复印件; | |
备注:鉴定申请表来源:1.工伤认定中心服务窗口 2.昆山市人民政府网站 | |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12333/0512-552167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