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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补领婚姻证件

时间: 2017-05-15 11:33 来源: 昆山市民政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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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或离婚证。

一、办理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二、补领条件

⒈本婚姻登记处具有补领婚姻登记证管辖权(当事人一方户口在昆山市);

⒉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仍然维持该婚姻状况;

⒊当事人亲自到本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应当双方到场;补领离婚证的,应当本人到场。

三、登记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四、所需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⒈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⒉双方的常住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

⒊结婚或离婚登记记录证明;

⒋补领结婚证需三张大二寸(6×4cm)同版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补领离婚证需两张二寸(3.5×4.5cm)同版近期半身免冠单人证件照片;

⒌当事人是现役军人须提交军人身份证件。

五、注意事项

⒈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2.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写明:当事人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

3.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特殊情况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等出具的相关证明;

4.当事人原婚姻登记不是在本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或者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的,则由当事人向本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其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材料;

5.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者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六、办理时限

证件、证明齐全、符合补领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

七、办理机构

昆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八、收费标准

昆山市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免费登记(免工本费)。

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十、办理地址

昆山市同丰西路458号(同丰路与黄河路交叉路口,昆山市妇幼保健所三楼)。

十一、联系电话

语音咨询:0512-55216866人工咨询:0512-55217866 监督电话:0512-55216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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