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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90052/2020-03088
科教文卫科技、教育、知识产权通知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07-03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政办发〔2020〕104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20-07-03 00:00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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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政办发〔2020104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72

    (此件公开发布)


 

 

昆山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经费监管,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校外培训教育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本市范围内经教育部门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遵循多方参与、共同监管、专户专存的原则。市教育局会同各区镇以及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经费收取实施监管,校外培训机构按要求做好培训经费缴存工作,监管银行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经费的收取和拨付工作。

第四条  为方便资金监管,选定相关银行作为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经费监管银行。市教育局与监管银行签署《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资金托管协议》。市教育局在监管银行设立虚拟监管总账户,下设各校外培训机构虚拟培训经费收入子账户(监管账户),按照一个培训机构对应一个监管账户的原则,监管银行与校外培训机构签订《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银行生成监管账户和校外培训机构基本账户绑定,校外培训机构原使用的基本帐户不变。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应在监管账户内留存最低余额,最大限度地防范因机构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等可能造成的学员财产风险。新设立或设立不足一年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账户内留存最低余额不少于10万元;设立一年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账户内留存最低余额不少于该机构上一自然年培训经费收入总额的10%,且不少于10万元,上限为500万元;新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账户内留存的最低余额首次超过20万元,则开户时机构缴入的最低余额起点金10万元次月转入基本账户。对考核优秀、诚信经营的培训机构,经市教育局批准可以适当降低最低余额标准。

第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经费应全额缴入监管账户,每月月初,校外培训机构和监管银行对上月收费对账。收费次月起三个月内,监管银行于每月的5日按照收费月所收培训收费30%的比例将资金转入校外培训机构基本账户内,结余的10%培训经费在监管账户内资金符合最低余额要求的前提下,于次年一月份全部转入基本账户内。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首次登记的,应在机构基本账户设立后15天之内持相关文件至市教育局指定监管银行签订《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资金监管协议》。已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本办法正式发布后30天内完成培训经费监管协议的补签。

校外培训机构出现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情况的,应当凭相关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监管账户撤销申请或重新签订协议,监管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监管账户撤销手续或重新签订协议。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贯彻落实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 “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的收费要求,坚持收费公示制度,长期、固定在机构醒目位置向家长和学员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账号。校外培训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至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收费项目需开具合法票据并依法纳税。

第九条  市教育局根据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经费收缴情况进行研判,未足额缴入培训经费监管账户的,应视作挪用办学经费,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涉嫌违法的依法查处。市教育局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经费收缴情况纳入昆山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黑白名单管理;市信用办将认定的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计入执业信用档案,其失信信息纳入昆山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经费缴入监管账户情况,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年审年检或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规收取培训经费的,市教育局责令其改正并通知监管银行暂停拨付其监管账户内违规收取的资金,协调相关部门监督其基本账户内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监管银行未按照规定及时入账、拨付监管资金的,市教育局可暂停其监管资格;擅自拨付、挪用监管资金的,监管银行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市教育局可取消其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经费监管资格。

第十二条  监管银行应当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减免或降低相关服务费用,并尽可能让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保值、增值,实现利益最大化。监管银行应在每月底向市教育局提供报表。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培训经费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试行期3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昆政办发〔202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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