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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90052/2019-06398
科教文卫文体卫计通知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08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昆政办发〔2019〕148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19-10-08 00:00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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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政办发〔2019148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山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923

    (此件公开发布)


 

 

昆山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根据《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3号)》精神,现就我市集中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工作任务

各区镇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一)未规划幼儿园的。对已建成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的,各地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教育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需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要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教育部门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及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对正在建设的小区达到配建标准未规划幼儿园的,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抓紧查找问题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落实配建幼儿园标准。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牵头单位:市资源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等)

(二)幼儿园规划不足的。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小区实际需要的,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由区镇会同教育、发改、资源规划、住建、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抓好选址、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确保能够在合适的地点建成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牵头单位:市资源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等)

(三)建设不到位的。对小区配建幼儿园的,开发企业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建设,住建部门要约谈开发企业,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缩减少建的,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项目同步办理交付使用备案,幼儿园未办理交付使用备案的,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企业,住建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对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幼儿园,有关区镇应抓紧查找确切原因,会同住建等部门抓紧研究整改方案,尽快落实整改措施和竣工验收。(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等)

(四)移交不到位的。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及时移交属地区镇,未移交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对移交不到位的,该小区如有未开发项目,不予办理预售许可证。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各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的监督落实。(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等)

(五)使用不到位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应当由属地区镇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区镇和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各地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符合条件的,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依法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加强动态监管。(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税务局等)

三、实施步骤

按照国家、省、苏州市有关文件要求,各区镇已经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摸底调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了台账。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各区镇要按照 一事一议” “一园一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认真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在20196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在20199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四、组织保障

(一)建立治理工作协调机制。成立昆山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教育、编办、发改、公安、民政、财政、资源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有关区镇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市镇两级要加强治理工作协调,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和相关问题,坚决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治理工作有序推进。

(二)落实治理责任分工。市和区镇是幼儿园治理工作的两级责任主体。教育局继续与资源规划局、住建局等部门按照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环节的工作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指导、协同配合、协调推进;各区镇要根据问题清单和工作难度,针对性地加强工作机制,按照 一事一议” “一园一案的要求,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制订针对性的治理方案、细化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精准施策,逐一整改,平稳有序推进治理工作。

(三)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要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有关情况。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对在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没有依规依标配建并移交,造成配套建设幼儿园严重不足或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瞒报漏报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市镇两级要对自查、摸排、整改等环节有关难点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落实有力、整改到位,随时接受上级的抽查、专项督导、监督和评估。市镇两级要积极借鉴有益经验,及时总结治理情况,完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治理工作方案、反映意见渠道以及摸底排查、整改等情况,要及时报送上级。

 

 

昆政办发〔2019〕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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