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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 2020-12-21 15:53 来源: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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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化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和完善建筑工程规划验线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建设,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昆山市行政审批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构)筑物的规划验线管理,适用本规定。

市政交通、地下管线、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资规局”)申请验线,市资规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确定拟建建(构)筑物的现场位置。未经验线,不得开工。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方可申报规划验线:

(一)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已拆除完毕,完成施工场地清理、平整并实施放线;

(二)场地留有固定的放线标志。

第五条申报规划验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划验线申请表;

(二)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制作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放线成果(含纸质和电子图);

(三)施工现场全景照片(不少于3张)。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

建设单位申报规划验线,对申请资料合格的,市资规局受理后将相关材料转发至具有相应资质的验线单位进行现场核验。

(二)现场核验

验线单位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现场进行核验,并向市资规局提交验线成果报告。

(三)审核及发件

市资规局收到验线成果报告后,出具验线意见。

1.规划验线测量成果与规划要求一致,或验线测量成果与规划要求不一致,但误差在允许误差范围内(0.05米)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意见。

2.验线测量成果与规划要求不一致,且超过误差允许范围的,核发验线整改意见。其中,因场地条件受限且测量结果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及时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整改后,需重新申报规划验线。经整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意见。

第七条未经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开工的,市资规局可以在规划核实时一并核验,并依法移送相关区镇予以处罚,不再补办规划验线手续。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验线单位提供真实、全面的放线成果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因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验线结果错误,产生不良后果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验线单位应当出具真实、准确的验线成果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验线单位原因造成验线结果错误,产生不良后果造成损失的,由验线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九条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张浦镇、周市镇等具有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职能的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1:规划验线申请表

附件2:规划验线告知单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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