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乡村振兴“百村共富”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山市乡村振兴“百村共富”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乡村振兴“百村共富”基金(以下简称“百村共富”基金)运作和管理,保障投资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 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22〕46号)以及《关于开展“五百行动” 推进乡村振兴 打造农业农村现代化县域示范的工作意见》(昆办发〔2022〕101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百村共富”基金是指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导下,引导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联合发展实体(以下简称“村级投资主体”)盘活闲置资金,助推全市新产业,促进集体经济转型发展的一系列经济投资项目、载体以及具体运作方法等。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百村共富”基金应遵循以下五项原则规范有序运作:
(一)政府统筹。发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统筹引导作用,加大优化资源配置,按照项目化、市场化方式推进村级资金资本化运作。
(二)一事一议。立足项目长远发展和预期收益,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一事一议”方式讨论项目投资规模、合作方式、分配方式等。
(三)民主公开。每个项目主体均须履行相关民主议事程序,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社员、村级联合发展实体股东代表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
(四)安全保障。坚持安全底线,建立安全保障机制,保障投资主体本金安全和基本收益。
(五)互利共赢。完善村企收益分配机制,支持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发展,构建集体有需求、企业有动力、多方互利共赢的合作发展格局。
第三章 基金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百村共富”基金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起设立。坚持市场导向,按照柔性立项方式灵活确定基金运作项目和规模。
第五条 “百村共富”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包括:村级投资主体的自有资金以及除专项以外的财政补助等。支持社会企业和机构以无偿捐赠等方式,壮大基金规模,助力乡村振兴。支持“百村共富”基金项目向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倾斜。
第六条 “百村共富”基金资金可以专项账户运作、单独核算,也可根据项目实际,由相关村级投资主体将资金直接投入“百村共富”基金合作单位。
第七条 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百村共富”基金的项目评审、投资决策、指导监督;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推动具体工作。市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办)、科技局、工信局、商务局等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优质企业积极与“百村共富”基金开展项目合作;市审计局负责对“百村共富”基金出资的相关项目审计。
第八条 各区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部署要求,负责指导协调本区镇村级意向投资主体参与“百村共富”基金项目。
第九条 相关村级投资主体在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见基础上,做好项目出资、收益分配等工作。
第十条 “百村共富”基金合作单位履行运营主体责任,具体落实项目建设运营、收益分配、风险防范、资金退出等工作,支持和推动“百村共富”基金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第四章 投资方向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百村共富”基金重点投资方向包括“1+4+X”。1,即产业发展基金;4,即股权、固定资产、债权、资金增值服务;X,指其他风险可控、收益稳定的经营性项目。具体包括:
(一)产业发展基金。参与投资本市国有企业主导的产业发展基金。
(二)股权。入股投资拟上市企业或本市国有企业主导的重点产业项目。
(三)固定资产。参与投资本市国有企业开发建设的优质经营性固定资产项目。
(四)债权。健全与政府、市属国有企业的合作机制,允许进行认购债券、资金出借等。
(五)资金增值服务。优化金融机构存量资金管理服务,提高资金利息收益。
(六)其他风险可控、收益稳定的经营性项目。
第十二条 “百村共富”基金项目实行投资负面清单机制,不得投资以下类型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产业政策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民主决策程序的;
(三)不符合经审核确定的主业范围以及未经审核的新业务;
(四)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
(五)未明确资金来源、管理模式、投资形式、退出机制和相关责任人的;
(六)项目资本金低于相关规定要求的;
(七)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同期5年期国债利率的;
(八)高负债企业继续推高资产负债率的;
(九)将一个完整的项目分拆为若干子项目以规避可能的出资人审查;
(十)高风险金融项目,包括以套利为目的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新股IPO网上申购、债券、基金等业务;从事期货、期权、外汇买卖及组合产品以及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杠杆业务企业的;
(十一)对产权关系不明晰、主要资产权属不清或存在重大负债风险,被有关机构列入诚信、环保黑名单,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以及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投资或合作的;
(十二)以招商引资为目的变相为企业投资的;
(十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百村共富”基金的投资决策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甄选优质项目。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办)、科技局、商务局等部门推荐甄选优质项目。
(二)形成初步方案。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 “百村共富”基金意向合作单位,围绕项目组织实施、决策、运营风险和预期收益等内容,拟定项目初步方案。
(三)开展项目初审。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对项目初步方案进行审核,并根据会议修改意见进一步完善方案,形成项目待审议方案。项目方案应包括项目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募资规模、投资年限、预期收益、退出方式等。
(四)提请审定项目。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正式提交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最终审定“百村共富”基金项目。
对预期收益较好、决策时间较短的优质项目,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临时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完成项目初审,并经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可直接提请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项目审定通过后,区镇、村应履行以下操作程序:
(一)确定出资方式。根据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项目募资意见,各区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召集相关村级意向投资主体会商,初步确定本区镇具体项目出资规模和配资比例。
(二)开展民主议事。相关村级意向投资主体应通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等方式进行讨论表决,规范履行民主议事程序,形成会议决议。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智慧e阳光平台、村务公开栏等方式,及时将相关投资内容向全体社员公开。
(三)签订项目协议。相关各方正式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四)完成项目出资。按照协议约定,相关村级投资主体通过市专项账户运作或直接出资方式将资金转入“百村共富”基金合作单位。
第五章 收益分配和退出
第十五条 “百村共富”基金项目采用多元化收益分配机制。
(一)“百村共富”基金合作单位在合作协议中应承诺在合作项目发生经营风险时,优先保障村级投资主体的投资本金安全和基本收益。
(二)对产业发展基金、股权、固定资产等项目,鼓励“百村共富”基金合作单位根据项目预期收益情况,每年对相关村级投资主体予以一定投资回报。
(三)对债权、资金增值服务等项目,实行协议分配机制,每年保障村级投资主体的投资收益。
第十六条 对符合第十五条第(一)(二)项的合作项目,本着对等原则,可以在合作协议中明确村级投资主体在约定期限内退出时让渡一部分收益。
第十七条 “百村共富”基金以股权投资、产业发展基金投资等方式形成的股权,可通过份额转让或产业基金清算等方式退出,具体退出时间、条件和价格应经各方出资人协商一致后在投资协议中明确。
第十八条 “百村共富”基金参与的项目进行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相关村级投资主体享有对剩余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第六章 风险防范
第十九条 “百村共富”基金合作单位应建立定期报告机制,每年初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上一年度项目运作等情况。
第二十条 “百村共富”基金合作单位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
(一)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审查项目可行性和风险评估报告,保障项目实施质量。
(二)加强项目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包括重大决策、资金使用、收益分配、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
(三)建立项目后评价管理制度,不定期对项目运营进行跟踪分析,及时进行再决策。
第二十一条 “百村共富”基金合作单位应建立风险处置机制。
(一)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二)若出现影响投资目标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启动多方协商处置机制,制订安全退出方案,经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后采取措施。
第二十二条 “百村共富”基金参与股权投资、产业项目投资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若相关项目运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偏离政策导向行为的,可终止合作并退出。
第二十三条 “百村共富”基金在运作中,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或有欺骗行为,造成资金损失的,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相应责任,并追偿相关损失;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各区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设立区镇级“百村共富”基金项目,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镇管理办法,并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