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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s622/2023-00055
综合政务通知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3-05-04
市政府关于做好昆山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昆政发〔2023〕7号
有效

市政府关于做好昆山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3-05-04 09:03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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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23〕11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府〔2023〕1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苏州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加快统计现代化改革,为更好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新征程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昆山新实践、更好“扛起新使命、谱写新篇章”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三)普查时间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普查分三个阶段实施:
普查准备阶段(2023年底前):组建普查机构,落实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开展综合试点、投入产出电子台账记账、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两员”选聘培训、单位清查、宣传动员,做好数据处理能力建设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24年1月—2025年6月):开展普查数据登记、数据审核验收、数据质量抽查、数据评估和总结表彰等工作;
普查资料开发阶段(2024年6月—2026年12月):开展普查年度国民经济核算、数据发布、分析研究、资料编辑等工作。
三、普查重点工作
经济普查是跨年度的重点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全面周密、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投入产出调查、普查试点、“两员”选聘及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处理、资料开发等工作。
(一)组织投入产出调查
深入调查企业了解主要产品或活动种类、数量和金额,生产过程中的制造成本、购进材料来源和产品初次去向等,指导企业正确填报投入产出调查统计电子台账和投入产出调查表。
(二)开展普查试点
聚焦此次普查涉及的新内容、新方法、新技术以及重点难点问题,高质量组织开展普查各项试点,积累经验、发现不足,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普查方案奠定基础,全面提升普查工作质效和水平。
(三)选优配强队伍
各级普查机构要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组织协调能力强、有普查工作经验的同志参加普查日常工作。创新“两员”选聘方式组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队伍,把文化素质高、熟悉当地情况、能熟练运用信息技术、责任意识强、善于沟通、热爱普查工作的人员选调(聘)到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队伍中。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四)强化业务培训
采用逐级或跨级的方式,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统一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注重模拟入户调查情景,将理论讲解和案例分析相结合,及时发现并解决普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普查人员熟练掌握普查流程和技能。
(五)做好单位清查
精心组织好普查区划分及绘图、部门数据收集整理、清查底册编制、“地毯式”清查、数据编码与审核、查疑补漏、数据检查与评估分析、清查结果上报与普查名录编制等单位清查各环节工作,摸清全市基本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为正式普查奠定基础。
(六)开展普查登记
充分发挥行政动员优势,主动争取各方力量广泛参与普查。各级普查机构要跟踪检查现场登记进展情况,加强分类指导。普查人员要自觉规范现场登记行为,争取普查对象的信任、支持与配合,确保普查数据应统尽统、统准统全。
(七)做好数据处理
制定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落实数据处理所需软硬件设备和物资,搭建数据处理环境,强化数据处理各环节的规范管理,及时开展本级数据汇总分析工作,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和安全。
(八)注重开发利用
各级普查机构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并积极利用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完善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开展各类统计调查提供基础信息支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四、普查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各区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昆山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另行发文),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普查工作,研究建立工作会商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并制定措施,同时负责督促所属的单位配合做好普查登记、数据报送等工作。各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立足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普查工作。
各区镇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把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列为今明两年重点工作,抓紧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要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加强督促检查、跟踪问效、政策激励。
(二)坚持依法普查
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适时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督察,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依法依规顺利进行。
(三)严格质量管理
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数据质量负责,切实履行行业主管职责,明确普查工作机构或成立专班,参与本系统行业或产业普查对象和数据的审核、评估和确认工作,研究解决行业普查问题。大中型企业要成立普查工作专班,负责本企业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各类普查对象要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四)落实支撑保障
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对因工作需要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对于普查关键节点加班加点的,聘用人员可支付相应的加班补贴,在职在编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安排补休。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创新技术手段
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及其他大数据,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六)强化宣传动员
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促进全社会知晓统计法律政策、自觉配合和运用法规政策;宣传在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人物和事迹,激励普查人员带着使命感和荣誉感工作;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积极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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