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3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非苏州户籍人员落户申请、办理等流程,切实保障落户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直系亲属间投靠、干部职工调动、人才引进、宗教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转业等符合政策性落户的,按照《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办理。
二、按照国务院《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取消积分落户政策。
三、在昆山市行政区域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非苏州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本市。具体落户实施方案,由市公安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家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昆山实际制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