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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s622/2022-00124
劳动、人事通知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2-12-01
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政规〔2022〕3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 2022-12-01 16:42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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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顺利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苏府规字〔2022〕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本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4000元6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按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多缴多得。

符合补缴规定的参保人员,可以按补缴当年的年度缴费标准选择具体档次进行补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或社会资助不替代个人缴费,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年度本市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在个人年度缴费后至当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缴清,按年度记入个人账户。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仍应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同时政府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选择15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50元;选择20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80元;选择25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410元;选择30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460元;选择35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520元;选择40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0元。

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代缴当年度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由民政部门确定;返贫致贫人口由农业农村部门确定;重度残疾人由残联确定。

政府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镇两级财政各负担50%,每年由财政部门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四)其他。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社会保障个人分账户资金按照《苏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苏府规字〔2022〕4号)及本市贯彻意见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基金征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参保登记后,将城乡居民基础信息、参保信息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办理参保人当年缴费选档和档次变更。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特殊困难群体、被征地农民等特殊群体的代缴业务,负责费款补缴、集体补助等业务的核定工作,核定应缴金额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税务部门征缴费款后,及时将缴费明细信息反馈社保经办机构;费款划入人民银行国库后,税务部门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反馈入库信息。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以扣款时间为准进行权益记账。

四、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利息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等,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及计息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支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

1.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或领取待遇期间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离境时或离境后,经本人书面申请,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参保人员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经核实领取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当从领取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当月起,停止支付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非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上述规定可支取的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五、待遇享受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具有本市户籍;

2.年满60周岁(不包括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按规定延长缴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2009年12月31日前参加我市原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其待遇领取年龄仍按我市原规定执行;

3.未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2012年1月1日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按月享受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实行统一标准,现为每人每月680元。对于缴费年限(不含补缴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以增发1%。

对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增发基础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足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15元;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85元;年满80周岁不足8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120元;年满85周岁不足9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155元;年满9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190元。增发金额从参保人员到龄次月起发放。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2009年12月31日前参加我市原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其计发标准按我市原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现标准为3900元。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不得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重复领取。

(四)参保人员在被判处刑罚收监执行期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再予办理。届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其到龄时对应的规定计发月数计算,并从服刑期满次月起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六、制度衔接

(一)《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实施后依法批准的征地项目中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按照《苏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苏府规字〔2022〕4号)及本市贯彻意见等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一次性趸交年限计算按我市原规定执行),并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增发1%的基数。

七、管理服务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平台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计发待遇,委托银行等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并每年对待遇享受人员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核查。

(三)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照属地实行社会化管理,所需资金由财政承担。区镇(街道)、村(社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提醒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八、其他

(一)在本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及其增发部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等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和苏州市规定以及本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等情况报请昆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实施。

(三)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规〔2015〕6号)和《市政府关于修改〈昆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决定》(昆政规〔2021〕2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和苏州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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