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0﹞69号)以及《苏州市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苏府办﹝2020﹞310号)要求,规范我市政务服务分中心建设和管理,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上级要求及我市实际工作需要,自即日起,我市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工作执行《苏州市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苏府办﹝2020﹞310号)要求,原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昆山市行政服务分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办发〔2012〕62号)予以废止。
2.考虑到由于机构改革工作的推进,原部分政务服务分中心存在调整的现实情况,为更好地推动工作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后的我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范围及名称明确为:昆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交管分中心、住建分中心、不动产登记分中心、海关分中心、税务分中心、公积金分中心,统一纳入我市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原人社分中心、医保分中心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由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行政审批局实施双重管理。
特此通知。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